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如何发放
作者:     日期: 2020-06-27    浏览量: 1789

      一般情况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然而现实生活中,部分企业因法律薄弱,存在多发、少发、漏发工伤职工工资福利的情况。

      案例简介:某公司诉称:2017年11月18日刘某在公司工作中手部受伤,同年12月14日由某公司申请工伤鉴定,12月28日认定为工伤并下达认定书,治疗结束伤残鉴定为10级,按照工伤条例,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付)。医疗机构指定休假合计4个月。然而刘某实际休假了14个月,期间公司都发放了福利待遇,公司要求其退还多发的10个月工资32067.5元。

      处理情况:收案后,仲裁员联系刘某,询问具体情况,并告知其关于工伤鉴定的法律规定,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和提出的要求,刘某表示已知晓,愿意与公司协商处理。仲裁员随即联系某公司,告知刘某情况,希望双方能协商解决,化解矛盾纠纷。

      处理结果:在仲裁员的组织下,单位考虑到刘某表现良好、生活困难,愿意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返还某公司12000元。仲裁院根据约定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解决纠纷,握手言和。

      该案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般情况下,员工工伤休息时间由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来判定,而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则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来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唐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