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问责办法
作者:     日期: 2016-05-25    浏览量: 331

  句容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问责办法

   

  为扎实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强化各地各部门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完成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镇江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问责对象。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是指在推进实施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及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 问责方式。对责任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问责方式有: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责任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责任单位的问责方式有: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条 问责情形。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在年底绩效管理考核中予以相应分值的扣分。

  1.不认真履职,对市领导交办、督办事项,未在规定时限整改到位,在全市相关会议上受到领导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

  2.经市创建办下发整改通知或通报批评后,再次督查仍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

  3.创建工作台账实行台账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级签字确认制,对所上报台账经市台账组审核指导后,仍不能按时、合规提交的;

  4.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5.在创建工作中,遇到紧急情况、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责任部门未及时到场处置或处置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6.在上级年度测评迎检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影响测评成绩的;

  7.其他创建工作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四条 问责程序。关于问责的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申辩、申诉等,按照《关于转发<镇江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句委办[2013]9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