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修订)
作者:     日期: 2016-01-07    浏览量: 358
  为贯彻落实句容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文化建设工程的意见》(句委发〔2011〕85号)文件精神,繁荣我市文学艺术事业,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学艺术创作,不断推出优秀文艺作品,促进我市文艺创作水平再上新台阶,特制定句容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文化强市的战略部署,围绕文化精品创作这条主线,大力弘扬先进文化,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拔尖人才,力促多出精品,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二、奖励原则

  作品要求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反映句容经济社会发展,体现时代精神,融思想性与艺术性为一体。

  每年一次奖励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市)级宣传文化部门评定的优秀文艺作品。已获本年度奖励的作品,如在次年获得更高层次的奖项,仍可申报奖励。

  凡一件作品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项予以奖励。凡一件作品由两个以上创作主体合作的,按一件计算,由共同著作或创作主体自行协商分配奖金。

  三、奖励范围与对象

  奖励范围:在全国、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文艺作品评奖活动中的获奖作品(在省外或境外获奖的作品暂不奖励)。

  奖励对象:职业操守高尚、社会形象良好的句容市户籍的创作团队和人员或以句容经济社会发展为题材创作文艺作品的外地创作团队和人员。

  四、奖项范围与设置

  (一)国家级文艺作品类奖项

  1.中宣部主办:“五个一工程”奖;

  2.文化部主办: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办: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4.中国文联下属各协会主办:(1)大众电影百花奖 (2)电影金鸡奖 (3)电视金鹰奖 (4)中国戏剧梅花奖  (5)音乐金钟奖 (6)舞蹈荷花奖(7)全国美术展览奖(8)书法兰亭奖  (9)摄影金像奖 (10)曲艺牡丹奖 (11)杂技金菊奖(12)民间文艺山花奖;

  5.中国作协主办:(1)茅盾文学奖 (2)鲁迅文学奖 (3)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4)骏马奖。

  (二)省级文艺作品类奖项 

  1.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各协会、中国作协举办的除上述国家级奖项以外的其他文化艺术类奖项;

  2.江苏省“五个一工程”奖; 

  3.江苏省文化艺术奖;

  4.省文联及下属各协会主办:(1)江苏电影奖(2)江苏电视金凤凰奖(3)江苏戏剧红梅奖(4)江苏音乐茉莉花奖(5)江苏舞蹈莲花奖(6)江苏美术奖(7)江苏书法奖(8)江苏摄影金瞬奖(9)江苏杂技奖(10)江苏曲艺芦花奖(11)江苏民间文艺迎春花奖(12)江苏文学奖(13)江苏省紫金文艺评论奖。

  (三)市级文艺作品类奖项 

  1.江苏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文联下属各协会、省作协举办的除上述省级奖项以外的其他文化艺术类奖项;

  2.镇江市文化艺术奖;

  3.镇江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主办的常设性文化艺术类奖项。 

  (四)县(市)级文艺作品类奖项

  1.镇江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主办的常设性文化艺术类奖项以外的其他文化艺术类奖项;

  2.句容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主办的文化艺术类奖项。

  (五)奖项设置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市)级文艺作品类奖项的作品分别设置为句容市优秀文艺作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文艺奖项由评审小组认定获奖等级。

  五、奖励分类

  (一)获奖文艺作品奖励分类

  Ⅰ类

  1.长篇小说、电影(电视)剧本(积极宣传句容和反映句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宣传句容的);

  2.电影、电视类;

  3.大型舞台剧、实景剧;

  Ⅱ类

  4.广播剧、报告文学等文学作品;

  5.独舞、群舞、广场舞等;

  6.歌曲、乐曲等音乐作品;

  7.地方戏、小品及故事的剧本和演出;

  III类

  8.美术、书法、摄影类作品;

  9.诗歌、短篇小说、散文等作品;

  10.曲艺、文艺评论及其他文艺作品。

  (二)出版著作类

  镇江市级(含镇江市级)以上会员在国家正式出版社首次出版的内容健康、积极向上或反映句容人民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题材、印数超过3000册的原创性文学作品.

  省级以上(含省级)会员在国家正式出版社首次出版的内容健康、积极向上或反映句容人民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题材、印数超过3000册的书画、美术、摄影作品集。

  (三)文艺评论奖

  在国家、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及专业报刊上发表的文艺评论。

  六、奖励标准

  (一)上款奖励分类中第一大类1、2、3类作品:

  1.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奖励5-30万元;

  2.获得省级奖项的奖励2-15万元;

  3.获得市级奖项的奖励1-5万元。

  (二)上款奖励分类中第一大类4、5、6、7类作品:

  1.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奖励1-10万元;

  2.获得省级奖项的奖励0.5-5万元;

  3.获得市级奖项的奖励0.3-2万元;

  4.获得县(市)级金(一等)奖的奖励0.1-0.3万元。

  (三)上款奖励分类中第一大类8、9、10类作品:

  1.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奖励0.5-5万元;

  2.获得省级奖项的奖励0.3-2万元;

  3.获得市级奖项的奖励0.1-0.8万元;

  4.获得县(市)级金(一等)奖的奖励0.1-0.2万元。

  (四)上款奖励分类中第二大类

  原创性文学作品单册字数超过10万字的每部奖励0.5-1万元(诗歌集内页码超过60页的每部奖励0.3-0.8万元)。书画、美术、摄影作品集等页码超过60 页的每部奖励0.5万元。

  (五)上款奖励分类中第二大类

  在国家级党报党刊及专业报刊上发表的文艺评论3千字以上

  0.3-0.5万元;3千字以下0.1-0.3万元;在省级党报党刊及专业报刊上发表的文艺评论3千字以上0.1-0.3万元;3千字以下0.05-0.1万元。

  七、评审办法

  1.由个人或单位对照条件向市文联申报,市文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市委宣传部于每年1月聘请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

  3.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评审小组按照申报资料据实公正审核,确定获奖项目,并在市内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作品,经评审小组调查核对,重新评审。评审结果最终报市委宣传部确认。

  4.为适应文艺动态发展,对新增设的有关活动或赛事,评审小组将根据活动规格、奖项设置等具体情况酌情考量获奖等级。

  5.如获奖作品系作者弄虚作假、或涉及剽窃、侵权等行为,所造成一切后果皆由作者本人负责。评审小组办公室将如数追回其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且申报者及相关参与者三年内不得申报。

  八、申报办法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作品,作者单位或个人可向市文联申请。申报时需提交《句容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申报表》、作品、获奖(表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视频光盘,以及各类文艺奖项主办单位相关活动材料(评选通知、获奖公告、相关评论等)。

  2.评奖作品按年度申报,每年1月1日至1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获奖作品。申报时间以邮戳或送达日期为准,逾期作弃权处理。对于当年在截止申报日之后取得获奖证书的作品,顺延申报。

  九、兑奖办法

  市委宣传部对获奖的文艺作品进行审核后,根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本奖励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句容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评审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