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拖欠工资跑路 两次逃匿被判刑
作者:     日期: 2020-05-15    浏览量: 1221

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保障工人工资及时支付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然而总有一些老板因各种理由拖欠工人工资,这不仅会引起民事纠纷、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遭受刑法的制裁。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拖欠工人工资跑路的案件,该老板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胡某早年在后白镇经营了润滑油及建材批发两家个体工商户,雇佣了董某、孙某等人为其员工。董某、孙某等人上岗后,胡某未与其签订合同。到了该支付工资的时候,董某、孙某等人向胡某请求支付工资,但胡某总以暂时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拖欠工资。2014年4月,二人到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胡某欠薪;2014年5月20日,市人社局在胡某的经营部张贴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在5月26日前向人社局履行举证义务,但该单位未履行举证义务。市人社局于5月27日在该经营部张贴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胡某的经营部在6月7日前支付董某等4名职工工资。然而,此时胡某已不知去向。

2017年3月,胡某在浙江临安登记办理暂住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拘留,4月,胡某被取保候审,期间胡某的姐姐帮助其偿还了2万元。胡某侥幸认为,自己可以再次躲起来,大家找不到就可以不用支付工资了,因此胡某在取保期间,再次逃匿,并更换手机号码。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胡某终究还是躲避不了法律的惩处,2019年11月,胡某再次落网,落网后,胡某把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即使这样,等待他的还是法律的严惩。

市法院对胡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进行了审判,胡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因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胡某已支付所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市法院判决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巫彤 王子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