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挽回矿产资源损失十六万元
作者:     日期: 2020-05-15    浏览量: 1788

      近日,在市检察院的积极主导和推动下,边城镇人民政府与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当事人经过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成功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这是该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的方式挽回矿产资源损失,修复生态环境。

      今年3月,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19日,赵某甲、赵某乙、韩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边城镇赵庄自然村老窑厂内,采用装载机装土、货车运土的方式非法开采粘土6189.48吨,并将该6189.48吨粘土销售给江苏某陶粒有限公司。2019年11月,镇政府将原赵庄窑厂范围内土地平整,费用共计21600元。经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鉴定,赵某甲等人非法开采的粘土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价值166890.05元,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过查阅案卷、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检察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赵某甲等人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院拟对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是,在调查中发现,赵某甲等人均有赔偿矿产资源损失和土地平整费用意愿。为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程度的节约司法资源,落实损害赔偿责任,检察院探索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解决新途径——诉前磋商。于是,该院向边城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镇政府及时与当事人就矿产资源损失和土地平整的费用开展磋商。

      近日,检察院召集边城镇政府与赵永峰等3人,主持召开了磋商会议。在该院的协调沟通和释法说理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了赔偿和解协议,3名案件当事人自愿交付矿产资源损失费及土地平整费用共计18万元。目前,该案的刑事部分检察机关还在审理之中。

      此次磋商会议的成功举办,充分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新时代检察理念,在公益诉讼的司法解决和行政解决途径间搭建起一座桥梁,以最少的司法投入,达到最佳的司法效果,全面提升司法效率。               

 

范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