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到手仍索补偿 被判侵占限期搬走
作者:     日期: 2020-06-13    浏览量: 1401

      女子陶某与庞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分割的方案是位于郭庄镇某小区的房屋归男方所有,房屋所欠银卡贷款亦由男方承担,男方庞某一次性给付陶某21万余元。但上述方案履行后,该女子仍在房屋内居住,期间还声称21万元太少,无法购房,如果搬出,男方需再给60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后,男方将该女子诉至法院。

      据了解,原告庞某和被告陶某于2000年3月举办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1年5月份生育女儿,2007年11月份生育儿子。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了位于郭庄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登记在庞某下。此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7年3月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2017年7月末,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坐落于郭庄镇某小区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所欠银行贷款22万余元由原告偿还,原告给付被告房屋份额折价款21万余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搬出案涉房屋。近日,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了郭庄镇某小区房屋,后经法院判决,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将该房产交付原告。被告居住在该房内,没有合法的根据,经原告催告被告搬出,被告仍然拒不迁出,属于非法占有,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陶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郭庄镇某小区房屋内迁出,将房屋归还给原告庞某。                

巫彤 吴未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