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起,这些新规影响你我生活
作者:     日期: 2021-02-02    浏览量: 2210

      2月起一批新规正式实施,一起来看看它们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实施  强化政府履职监督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于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零售药店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于2月1日起施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

      针对公众关注的“处方流转是否等同于网售处方药”,医保局有关负责人给出明确回答:处方流转与网售处方药并不等同,目前办法中规范的是符合规定的处方可以流转到实体药店取药或由实体药店配送的模式,而网售处方药的相关政策仍需再研究。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还列举了多种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的情况,如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等。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强制关注账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月22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不得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等。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可在网上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新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保障“打工人”职业健康

      2月1日起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强化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江苏:不良信用用户将被限制入网

      《江苏省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用户管理意见(试行)》自2月1日起实施。《意见》明确,一旦被认定为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将被纳入不良信用“黑名单”,实施分级管理。受到分级限制的不良信用通信用户,限制周期内将被限制停办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施行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2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强调,出生缺陷实行三级预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妇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免费服务。

  (来源:央视新闻、江苏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