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办法
作者:     日期: 2016-05-25    浏览量: 355

  句容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办法

   一、总则

       1.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确保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圆满完成,全面达到中央文明办、江苏省文明办有关测评体系的考评要求,根据《句容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行动规划(2015-2017年)》(句委发〔201539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办法(20162017年)。

  二、考核范围和内容

  2.考核范围包括各镇、街道、园区,市各部委办局、有关单位。

  3.考核内容:各镇、街道、园区和各部委办局、有关单位承担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标体系年度工作任务、实地察看测评指标任务、重点工作以及交办任务、基础工作等(各地、各部门单位创建工作责任清单附后

  4.本办法考核年度主要为20162017年度。其中,2016年度考核内容包含或涉及2015年度各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村(社区)的台账资料整理、补齐工作。

  三、考核组织机构

  5.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创建办),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室内设秘书组、宣传组、台账资料组和督查考核组,负责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考核。

  四、考核方式

  6.考核采取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次考核采取资料审核、实地察看、问卷调查三种形式,分别进行打分、记录、汇总,检查考核情况书面上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适时通过一定方式进行通报。同时,对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完成不好的部门和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

  7.全国文明城市年度测评考核前,各单位要按照考核指标具体任务要求、时间进度,及时提供考核资料,考核资料全部为电子文档,分为说明报告、规范文件、统计表格、实景图片四种形式。说明报告根据情况字数一般在600字以内,格式采用WordWPS文档,有关制度、举措、数据需注明来源;规范文件需扫描红头和盖章页;统计表格按照统一格式填写,加盖公章,扫描制作成图片格式上传;实景图片统一为JPGJPEG格式,每张图片容量控制在2M以内。

  五、考核奖惩

  8.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每年度结束对全年创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核得分折算纳入年度市级绩效考核总成绩。

  9.考核年度获得全国、省、镇江市、句容市文明行业(单位、镇)等集体荣誉称号的进行加分奖励,其中,获得全国荣誉称号加5分,获得省荣誉称号加3分,获得镇江市荣誉称号加2分,获得句容市荣誉称号加1分。

  10.个人获得道德模范、好人等荣誉称号的,按照属地和行业相结合,谁推荐,谁受益的原则,给予推荐单位考核加分,其中,获得全国道德模范、时代楷模的加5分,获得全国道德模范提名的加4分,获得江苏省道德模范、中国好人的加3分,获得江苏省道德模范提名的加2.5分,获得江苏好人、感动镇江十大人物荣誉称号的加2分,获得感动镇江十大人物提名、镇江好人荣誉称号的加1.5分,获得句容好人荣誉称号的加1分。同一人同时获得不同层次荣誉称号的,按照最高荣誉称号加分;同一个地区、部门、单位同时推荐多人获得荣誉称号的,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11.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单位,经市文明委同意可酌情加3-5分。

  12.对年度创建工作完成情况好、综合考评好、在全国文明城市年度测评中反映好的镇(街道、园区)、部门单位,市文明委将表彰为创建工作“先进集体”。

  13.对年度创建工作不能完成任务、经督查整改仍不到位、综合考评较差,以及在中央文明办、省文明办进行的文明城市年度测评迎检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影响测评成绩的部门单位,将根据《句容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六、附 

  14.本考核评分标准参照中央文明办《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操作手册》、《江苏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任务分解表》(句创建办〔20151号)制定。

  15.本办法由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市创建办负责解释。

  1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